近日,我市出台《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改善民生福祉具有里程碑意义。 《实施意见》要求,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经济组织和单位,都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分用工性质,依法为所属全部用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 《实施意见》明确六类人群将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2018年6月底前,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缴存住房公积金;规模(限额)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于2018年底前建制完成,其他非公经济组织和团体于2019年6月前建制完成;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至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约定被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对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务工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缴登记。同一单位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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