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沧市出台《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对单位及个人失信行为认定、惩戒、异议处理及与信用修复等诸多内容进行界定。 《通知》规定,单位有下列九种情形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将其划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分别明确其对应的惩戒方式: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假借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职工违规骗提套取本人及他人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串通签订高于交易价格购房合同骗提住房公积金、骗取高额贷款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变造、仿造权属证件及相关明细资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个人获得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失信行为。 《通知》规定,个人有下列四种情形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将其划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分别明确其对应的惩戒方式: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提本人及他人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贷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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