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临沧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1日
临沧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发〔2014〕9号),切实保护大气环境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立市,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把良好的环境空气质量作为维护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区域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治理、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8县(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中心城市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有所下降。具体指标:
(一)到2014年底,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十二五”工业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二)到2015年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比2012年减少1679.54吨和2418.8吨。
(三)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 “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
(四)到2017年底,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治理。
(五)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基础上,到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临沧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
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局。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节能减排,有序推进中心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建材、有色金属冶炼、开山采石(取土)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搬迁改造。2014年10月底前,临翔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搬迁改造方案,2016年底前要完成搬迁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临翔区人民政府。
市指导协调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二)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对新增用能项目,要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未通过能评和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市指导协调部门:市工信委、住建局、环保局。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提前1年纳入全市“十二五”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结合全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争取在2015年底前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十二五”期间,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6万吨以上。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要求,重点针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制定“十三五”淘汰计划,确保国家和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市指导协调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安监局。
(四)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积极开发以生物柴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为主的生物质能,稳妥推进太阳能发电,加快推进太阳能多元化利用。
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到2015 年,城市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等工程投入使用,实现县级以上行政中心城市燃气设施全覆盖,城市天然气使用量超过0.1亿立方米,工业用气量超过0.2亿立方米。全市天然气消费达到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2.5%左右。
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市指导协调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能源局。
(五)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2014年底前,要完成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临翔区人民政府
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发展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洁净燃烧,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市指导协调部门:市工信委。
(六)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中心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县城,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产业聚集区要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县(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市指导协调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质监局、能源局。
(七)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加快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建设与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1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推行烟气脱硝改造。
制定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和矿山采选等重点行业2014-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计划,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发布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开展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中石化临沧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临沧销售分公司,有关工业企业。
市指导协调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安监局。
(八)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天然气汽车。各地新增、报废更新出租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要逐步采购天然气、双燃料等新能源汽车。
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基础上,力争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5 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全面推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中石化临沧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临沧销售分公司。
市指导协调部门:市工信委、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
(九)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2014年底前,制定并完善工程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所有工程已拆除架体的部分必须在洞口、窗口加装防尘密目网。渣土、沙石、混凝土搅拌等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2017年底前基本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要加大城市建成区内洒水等防风抑尘作业力度,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市指导协调部门:市住建局。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市指导协调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气象局。
(十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市环保局每日发布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2015年,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每小时发布监测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重点监控企业。
(十二)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4年底前,中心城市要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完成监测能力建设并开展监测。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已建环境监测站在2017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市指导协调部门:市财政局、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临沧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环保局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安监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区)落实实施细则。
(二)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市财政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市级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每年向上争取一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市、县(区)财政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和运行维护费、委托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明确责任主体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主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确定辖区内工作重点任务,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强大合力。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考核
按照省人民政府对我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估情况,结合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年度自查总结报告,市人民政府以抽查形式每年组织考核;2015年底前开展中期评估,2017年底前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责任追究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于考核结果公布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由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对其整改措施进行督促;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单位和人员,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有关荣誉称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细则抓好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确保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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