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临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的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
2.2 大型地质灾害(Ⅱ级)
2.3 中型地质灾害(Ⅲ级)
2.4 小型地质灾害(Ⅳ级)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2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
3.3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准备
4.2 灾害应急
5 附则
5.1 名词术语解释
5.2 预案管理
5.3 预案解释部门
5.4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突发性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2 大型地质灾害(Ⅱ级)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3 中型地质灾害(Ⅲ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4 小型地质灾害(Ⅳ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临沧军分区领导,武警临沧支队主官,公安消防支队主官担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广播电视局、供销社、临沧电信分公司、临沧移动公司、临沧联通分公司、供电局、驻临人民解放军、武警临沧支队、公安消防支队、临沧传媒集团等部门领导组成。
3.2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抽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3.2.1 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
3.2.2 传达市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并监督落实;
3.2.3 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2.4 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3.2.5 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预测、预警、灾害、灾情等信息;
3.2.6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3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
3.3.1 临沧军分区:负责组织驻临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帮助灾区抢险救灾、转移灾民,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3.3.2 市委宣传部: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3.3.3 市发改委:积极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3.3.4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道路、路灯等设施的抢修,指导受灾群众恢复重建房屋的设计。
3.3.5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抢修、维修我市境内中断的交通道路,负责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的协调调度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救灾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3.3.6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灾后次生灾害巡查排查;配合指挥部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和片区专家开展应急、应急防治措施,并编制应急调查报告以供指挥部决策;明确地质灾害片区专家。
3.3.7 市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
3.3.8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参与抢险救援,维护灾区治安、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和救灾抢险物资运输畅通。
3.3.9 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3.3.10 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学校做好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做好学校的监测预警工作。
3.3.11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通讯线路的畅通,保证灾区与市政府和省政府的通讯联系;及时沟通现场在指挥部上下之间的联络;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讯设备的线路,保证通信畅通。
3.3.12 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负责做好灾区灾民急需商品的供应工作。
3.3.13 市环保局:负责开展做好灾区环境风险评估工作、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环境应急监测工;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环境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负责报告和公布灾区环境事件信息。
3.3.14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3.3.15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山洪灾害的监测、预警,指导做好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
3.3.16 市气象局:负责灾区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
3.3.17 市城乡规划局:统筹全市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
3.3.18 市农业局:负责灾区农业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
3.3.19 市林业局:负责灾区林业设施修复和植被恢复。
3.3.20 公安消防支队:与政府组织的抢险队伍共同在灾害现场救援抢险。
3.3.21 临沧传媒集团:负责对灾区抢险救灾、先进事迹作宣传报道。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准备
4.1.1 预警准备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地质、气象等专家对全市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论证,搞好地质灾害预测,并将有关情况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订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要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专业特点,加强抢险救灾的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同时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确保灾发后应急求助手段及时到位。
4.1.2 资金、物资准备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的保障工作,以保障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等部门和单位储备用于抢险救灾的专用物资,确保抢险救灾交通、通讯工具的完好畅通。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
4.2 灾害应急
4.2.1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区)上报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应根据险情情况,迅速组织应急调查专家组,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做好应急抢险工作的建议。市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灾情后,由市人民政府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4.2.2 发生特大型或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市指挥部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命令,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
4.2.3 市指挥部派出应急调查组和工作组,赶赴灾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会同灾发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设立若干工作组。主要任务是:
(1)调查险情或灾情,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人员避灾疏散;
(3)对灾害进行动态监测,掌握险情动态,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报警工作;
(4)迅速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抢险工程,减缓和阻止灾害险情发展;
(5)民政、公安、卫生、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消防支队、气象、电力、通讯等部门要根据险情,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6)协调灾区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
(7)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4.2.4 各应急工作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如下:
(1)紧急抢险组:由驻临部队及武警、公安和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人员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可能引发的其它“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2)调查监测组:由市国土、民政、住建、水务、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灾害成因和诱发因素,进行灾情评估,提出处理措施,编写应急调查报告;组织灾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
(3)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急救,有效保护生命安全;对灾区采取预防性卫生防疫措施,防止灾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对已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治安、交通保障组:由驻临部队及武警、公安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基本生活保障组:由民政、财政、供销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是: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含药品)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6)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电力、交通运输、住建、水务、农业、林业、教育、通讯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组织抢修灾区受损毁的交通、通讯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灾民疏散和临灾应急指挥、信息反馈通讯畅通,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工程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供应安全,指导和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组织修复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7)应急资金、物资保障组:由市财政、发改委、交通运输、住建、民政、水务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资金、物资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组 :由市委宣传部、临沧传媒集团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因灾害导致的伤亡、受损情况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的对外发布,组织、协调全市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应急宣传,监控引导舆情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4.2.5 灾发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或者先期到达的上级调查组(工作组)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紧急情况下,在上级调查组(工作组)未达到之前,灾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抢险救灾区,并采取抢险、交通管制等措施。
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严防在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它可能加剧灾情的活动;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4.2.6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意见,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消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4.2.7 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占用耕地的应当组织恢复。
4.2.8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5 附则
5.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灾害应急: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5.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管理。预案制定后,要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5.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5.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6年印发的《临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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