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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临沧市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和学生助学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91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8-22 15:36:26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2015年临沧市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和学生助学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2015年临沧市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

和学生助学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民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南保监局制定下发的《云南省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和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助学补助工作专项方案》(云族联发〔2014〕14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和学生助学补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险保障政策

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起(试行3年),在现有保险和教育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现实需求,新增两类保险产品,同时对人口较少民族高中和大学在读学生给予助学补助,进一步提升人口较少民族的保险保障和人才培养水平。

(一)新增保险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对农村居民因意外伤害事故,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死亡和残疾予以补偿。省级财政每年每人补贴10元,每人保险金额12.5万元。保障范围为全市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24个乡镇52个建制村中所有人口,约10.4万人。

2.农房保险:主要对农村居民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予以赔偿。其中自然灾害包括雷击、暴雨、洪水、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和突发性滑坡,不含地震;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和建筑物倒塌等。在现有政策性农房保险保障水平基础上,省级财政补贴每年每户20元,每户保险金额6.6万元。保障范围为全市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24个乡镇52个建制村中所有农户,约2.5万户。

第一年保险期限: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二)新增学生助学补助

对全市范围内农村家庭、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人口较少民族在读高中生和大学生给予助学补助。省级财政对就读于普通高中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就读于全日制大学本科和大专院校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第一年补助对象为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在校学生。

二、工作部署

(一)动员部署(8月25日前)

各县、自治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启动及培训会,安排部署并启动实施工作。

(二)保险(保障)对象信息采集(8月25日至31日)

1.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被保险人(52个建制村的全部在册居民)的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安部门提供基础信息,各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人员核实并造册登记。具体由市公安局统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市52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的户籍信息数据资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分发至各县、乡镇、村委会,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人员进村入户核对人口信息,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别填写(录入)云南省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项目(人身意外伤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清单》。

2.农房(52个行政村在册农户的自有居住房)信息采集工作由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各村委会负责采集,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填写(录入)云南省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项目(农房)《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清单》。

3.农村家庭、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人口较少民族在读高中生和大学生的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县、自治县、区教育局具体负责,民宗、民政、乡镇政府及有关学校协助完成,并分农村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分别填写(录入)《助学补助发放人员清单表》。

(三)公示(9月1日至9月7日)

保险(保障)对象信息采集后,必须进行公示。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被保险人和农房(农户)信息由各乡镇、村委会印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各村民小组公示栏上张贴进行公示;学生补助对象信息在各县、自治县、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内,如有信息缺漏、错误,要认真核实并及时进行补充完善。人口信息错漏的由辖区公安派出所配合乡镇、村委会一同进行核实并补充完善。

(四)信息审核上报(9月8日至9月10日)

1.保险对象信息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组织对被保险人和农房(农户)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清单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农房保险清单表以村委会为单位汇总装订成册(加盖村委会公章),及时上报乡镇政府(同时提供电子版)。乡镇政府汇总各村信息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报送民宗、公安派出所等有关人员对保险对象信息进行二次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民宗局及时上报各县、自治县、区承保公司(同时提供电子版)。

2.农村家庭学生补助对象信息由县教育局、县民宗局进行审核;城市低保家庭学生补助对象信息由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填写《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助学补助名册》报送各县、自治县、区承保公司(同时提供电子版)。

(五)办理参保手续(9月11日至9月15日)

各县、自治县、区承保公司组织对各乡镇上报的保险对象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学生助学补助对象信息及时汇总上报省、市承保公司,由承保公司统一代发补助。

(六)出险情况统计(与信息采集工作同步进行)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农房保险已于2015年5月1日生效,理赔工作开始启动。为确保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请各村委会在做好保险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同步对2015年5月1日起在保险范围内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和农户自有房屋因灾受损的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并填写《出险报案信息采集表》,与被保险对象信息采集表册同时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汇总后上报县级承保公司,并协助承保公司做好理赔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和学生助学补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临沧市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和学生助学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长:马加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孙树兵  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市民宗局局长

        梅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金宝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余庆  市民政局副局长

        罗廷荣  市财政局副局长、市金融办主任

        李永卓  人寿财险临沧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员:汤    市民宗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杨彦涛  人寿财险临沧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李玉娥  市民宗局经济科科长

        吴朝军  市财政局涉外金融科主任科员

        王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陈明秀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副科长

        俸海明  人寿财险临沧市中心支公司农险部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宗局,办公室主任由孙树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永卓、汤斌二位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中国人寿财险临沧市中心支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各县、自治县、区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县区内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和学生助学补助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和学生助学补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各乡镇要采取领导挂钩、分片负责、包村包组的办法,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好各村委会把各项信息收集工作做细、做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民宗部门要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发挥好牵头单位的作用,并负责对保障范围、保障对象信息的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保障范围内的准确人口信息数据资料;教育部门负责做好人口较少民族在读高中和大学生的统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人口较少民族在读高中和大学生信息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管工作;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业务管理能力,按照“五公开、三到户”(五公开即有关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有关监管要求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积极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建立保险信息资料档案,积极稳妥做好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工作。

(三)强化舆论宣传

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力量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运用保险的风险分散和转移功能,提升人口较少民族保障水平;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人口较少民族人才是一项惠民工程、德政工程,对于进一步巩固提升扶持成效,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和学生助学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障政策、理赔程序等,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做到户户皆知、人人知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

民宗、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信息采集、承保公司承保、理赔服务、发放学生助学补助等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承保手续完善、理赔服务及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年度工作情况由市民宗局牵头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1.临沧市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建制村名单

   2.云南省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项目(人身意外伤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清单

      3.云南省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项目(农房)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清单

 (相关附件材料下载请点击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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