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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95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9-23 10:42:03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临沧市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的通知》(云政教督办〔201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教督〔2014〕2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4﹞9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实施工作,确保全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如期实现,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努力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差距,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体现教育公平性,促进义务教育协调、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原则。强化政府举办义务教育责任,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二)坚持义务教育公平性原则。按照就近免试入学规定,规范招生秩序,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坚持义务教育法治化原则。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强化学校内部管理,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原则。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扶持薄弱、缩小差距的思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全市8县(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努力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做到校园环境、设施设备、公用经费、师资配备、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大体相当,县域内学校之间差距明显缩小,力争实现义务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和谐发展。

(二)年度计划

2015年:

临翔区凤翔街道、忙畔街道、博尚镇、南美拉祜族乡、蚂蚁堆乡、章驮乡、圈内乡、马台乡、邦东乡、平村彝族傣族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以区为单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

凤庆县凤山镇、鲁史镇、小湾镇、营盘镇、三岔河镇、勐佑镇、雪山镇、洛党镇、诗礼乡、新华彝族苗族乡、大寺乡、腰街彝族乡、郭大寨彝族白族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以县为单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

云县爱华镇、漫湾镇、大朝山西镇、涌宝镇、茂兰镇、幸福镇、大寨镇、忙怀彝族布朗族乡、晓街乡、茶房乡、栗树彝族傣族乡、后箐彝族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自评申报工作。

双江自治县勐勐镇、沙河乡、勐库镇、忙糯乡、大文乡、邦丙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自评申报工作。

耿马自治县勐撒镇、勐简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

永德县德党镇、永康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

镇康县忙丙乡、凤尾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

沧源自治县糯良乡、勐来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

2016年:

云县、双江自治县以县为单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

耿马自治县耿马镇、大兴乡、芒洪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

永德县亚练乡、班卡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

镇康县勐捧镇、勐堆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

沧源自治县芒卡镇、班老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

2017年:

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四排山乡、贺派乡、勐永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以县为单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

永德县小勐统镇、大雪山乡、大山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

镇康县南伞镇、木场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

沧源自治县团结工委、勐角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

2018年:

永德县勐板乡、乌木龙乡、崇岗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以县为单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

镇康县军赛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以县为单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

沧源自治县岩帅镇、班洪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

2019年:

沧源自治县勐董镇、单甲乡、勐省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到省定标准,以县为单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

四、实施步骤

实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工作分四步走。

第一步:以乡(镇、街道)、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标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纳入督导评估的每所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至少7项达到省定标准后,向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申报评估。

第二步:以县(区)为单位,纳入督导评估的每所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至少7项达到省定标准后,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工作自评申报。

第三步:根据各县(区)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工作自评申报情况,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开展实地复评。

第四步:迎接省评、国检。

期间,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对各乡(镇、街道)及县(区)完成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五、督导评估

(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标评估

1.评估对象

督导评估的对象为乡(镇、街道)及其所辖普通初中和小学,不含教学点和民办学校。

2.评估内容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生均占地面积、生均绿化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体育场地面积、小学数学科学及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音体美器材配备、百名学生计算机配备、生均图书、学生与教职工之比、高于规定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共10项指标。

3.评估标准

上述10项指标有7项达标则该校达省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详见《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4.评估规程

乡级政府按照《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对辖区内纳入督导评估的每所学校进行自评,纳入督导评估的每所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至少7项达到省定标准的,向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申报评估。经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复核达到认定条件的,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申报评估。

市级复核评估时听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工作情况汇报,实地抽查义务教育学校,抽查比例为普通小学不少于纳入督导评估学校总数的60%,初中为100%。复核后反馈复核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5.评估资料

学校档案材料:学校将反映10项办学基本条件指标达标情况和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的相关资料形成工作档案。

乡级政府的申报材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关于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标评估验收的请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标评估验收情况报告;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条件达标情况统计表;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条件达标情况汇总表;反映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标工作的主要文件资料。

县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县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当年实施达标评估验收乡(镇、街道)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情况复查报告、请示。

(二)以县(区)为单位申报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督导评估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的通知》(云政教督办〔201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教督〔2014〕2号)执行。

六、组织实施

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工作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自评、复评分别由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1.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2.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条件达标情况统计表

      3.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条件达标情况汇总表

 

(附件材料下载请点击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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