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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政办发〔2015〕107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1 16:46:28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4〕7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临沧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应急避难场所是发生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状态下,提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避难和生活的安全场所,是防灾减灾和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规模不断扩大、功能不断完善。目前,已建成应急避难场所104个(县级61个,乡镇43个),总面积达152万平方米,可转移安置避险人数49.8万人,为广大群众应急避难提供了安全空间。虽然应急避难场所规模不断扩大,防灾减灾能力得到提高,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投入不足、总量过少,缺乏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撑,标准偏低、配套设施匮乏,管理不规范、责任主体不明确,公众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认知度、满意度不高等方面。我市是地震多发区,地质条件复杂,近几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呈多发频发重发趋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规模、人口密度不断增大,高层建筑物不断增多,各种灾害风险越来越高。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夯实防灾减灾工作基础,全面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防大震、抗大灾”的要求,按照“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平灾结合、建管并重”的原则,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灾害风险分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密度、公共资源条件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城乡应急避难体系建设,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临翔主城区至少建成3个Ⅰ类应急避难场所;凤庆、云县、永德县城区至少建成2个Ⅰ类应急避难场所;镇康、耿马、沧源、双江县城区至少建成1个Ⅰ类应急避难场所;全市每个乡镇(政府驻地)至少建成1个Ⅱ类应急避难场所;每个村委会至少建成1个Ⅲ类应急避难场所;每个城市社区至少建成2个Ⅲ类应急避难场所。

三、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一)做好规划选址。各县(区)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城镇必需的公共设施列入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新区发展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中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在进行公园、绿地、广场等规划建设时,充分考虑应急避难的需要。

要科学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专项规划、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结合实际,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要求,合理选取应急避难场所地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地震活动断裂带、泄洪区等危险区域,避开重大环境风险源地段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等其它危险地段,尽可能远离高大建(构)筑物。

要充分整合现有公共资源,原则上以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县(区)要将人防工程、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物及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纳入避难场所;乡镇级要将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纳入避难场所;村级要将村委会办公用房、老年人活动(中心)场所等公益活动场所纳入避难场所。

(二)完善配套设施。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除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外,还需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避难功能标准。

全市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分为3类: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可供1000人避难(生活)10天以上,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1000米以上,应具备基本通水、通电、通信功能。应配置应急电源(汽油、柴油或太阳能发电机)应急给排水系统(水井、蓄水池、水泵房或净水器)、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垃圾储运、排污、厕所等)、应急通道、应急广播设施、应急标识、应急物资储备(简易活动房屋、帐篷、彩条布)及灭火器等设施。

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可供2000人避难(生活)20天以上,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2000米以上,在Ⅲ类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准配置上增加应急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供水防火安全带)、应急指挥管理设施(卫星电话、指挥中心办公室)等。

Ⅰ类应急避难场所。可供10000人避难(生活)30天以上,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0米以上,在Ⅱ类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准配置上增加应急停车场、停机坪、通风洗浴设施、气象信息接收终端、应急功能介绍设施。

结合我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状况,主要任务是编制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完善已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将场所有关信息(包括场地位置、面积、容纳人数、特殊要求等内容)及时通知有关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有关单位应根据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配套设施完善。乡镇、村(居)委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应纳入“十三五”规划,重点推进,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流程,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形成以建设Ⅰ类避难场所为中枢、Ⅱ类避难场所为节点、Ⅲ类避难场所为末梢,梯次配备、网状配置、分步实施,构建完整的城乡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三)统一标志标识。各县(区)、乡镇、村(居)委会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在通往应急避难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路线指示牌,其统一格式为“××县(区)+地名或××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统一外观为蓝底白字加箭头。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建筑外墙设置全省统一的“应急避难场所”标示牌。应急避难场所内各功能区应设置醒目、统一的标志牌,包括明显的人员疏导标志和安置场所功能分区标志,方便群众识别。

四、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

(一)规范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流程。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入住登记、生活救助、人员回迁等各项工作流程。灾害预警发布后,应急避难场所要及时启用,有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应急值守,实时掌握灾害等级和危害情况,认真做好接收转移安置群众的各项准备工作。

紧急转移人员进入应急避难场所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进入应急避难场所人员的管理,对其基本生活进行妥善安排。要确保安置人员数量与安置接纳能力相适应,防止超负荷安置导致意外事故发生。转移安置人员要认真遵守避灾行为守则,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灾害警报解除后,应及时组织转移安置人员回迁。

避灾任务结束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要抓紧清理场地、打扫卫生,恢复应急避难场所原有功能;要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上报避灾人次、消耗和需补充的各类物资情况,对正常使用中损坏的公共设施和有关财物,要及时评估,并报请当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修缮。

(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县(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实施管理,乡镇、村(居)委会应急避难场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管理单位要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和应急救助步骤,制定完善管理人员管理职责、避灾人员行为守则等,并上墙公布,做到行政区域内避灾场所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责任明确。要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针对应急阶段制定救助预案。

(三)强化宣传演练。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所在地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避难场所的分布位置和基本功能,做到家喻户晓;要在交通要道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指示牌;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或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疏散路线、安置区域、指挥人员责任划分等,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应急须知和场内功能设置手册(图)》保证各项工作有条不紊。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社区和基层单位开展应急疏散演练,让公众熟悉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的位置、功能。同时,结合防灾避险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避难场所软硬件建设薄弱环节,并进一步加以完善,提升预案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用性。

(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采集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信息(如名称、所在地、详细地址、所属管理单位、类型、场所面积、容纳人数、场地经纬度、物资设备等),将信息纳入各级政府应急平台数据库,实现政府应急平台与广播系统、应急通信设备的有效连接。有指挥中心和监控系统的应急避难场所要强化信息化建设,力争实现与各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负总责,要加快制定并落实本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部门(单位),细化分阶段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狠抓工作推进,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经费保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安全需求相协调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投入机制。要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资、出资等方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避灾期间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

(三)管理保障。应急避难场所权属单位要全力支持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与主管单位签订应急避难场所使用管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救灾物资和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安全。

(四)监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全面掌握和统筹推进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督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临沧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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