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源自治县制定出台了《沧源佤族自治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机制建设倒逼脱贫攻坚责任落实,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主要职责、保障机制、责任追究、附则共5章30条,适用于承担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组织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管理、项目落实、脱贫验收等重点工作,在扶贫对象建档立卡管理,特别是数据采录工作中负有采集、申报、审查、审核、审批以及数据录入、管理、监督职权的县、乡、村三级组织机构、工作人员。 《实施办法》明确,脱贫攻坚工作坚持党政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层级负责原则。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对本级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县直相关部门对行业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挂包帮单位及驻村扶贫工作队派出机构主要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挂包帮干部及驻村扶贫工作队为直接责任人。 《实施办法》提出,各主责部门要组织落实好督查、观摩、培训、验收等保障机制。根据脱贫攻坚阶段目标任务,开展一季度一督查、一季度一分析、一季度一安排、一季度一通报,每半年组织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观摩、交叉检查和学习评比。通过精准扶贫知识培训、封闭式考试、业务知识问答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各级扶贫干部学习能力和精准扶贫业务水平。建立完成脱贫任务乡级自评自检、各行业部门认定、县级验收、迎接省市考核验收及第三方评估检查的验收机制。 《实施办法》强调,对脱贫攻坚工作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不落实或落实不力,数据采录出现明显误差,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等问题的将予以追责问责;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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