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康县出台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扶贫领域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切实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
办法明确在资金预算与分配上,县级财政根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扶贫领域资金,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扶贫领域资金。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补贴类资金,可按照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补贴类资金直接由乡(镇)财政所打到农户“一折(卡)通”上,不让资金滞留。在部门职责上,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压实监管责任,确保扶贫领域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推动党的扶贫政策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时,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凡是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扶贫资金严重损失的,一律先免职、再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在扶贫领域资金监管中,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措施,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努力保障脱贫攻坚工作规范、有序,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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