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康县出台《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等宴请事宜的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等宴请事宜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政风民风建设。
规定明确由国家公职人员及其配偶主持或参与操办的婚丧等宴请事宜,除结婚和丧事宴请外,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以参军入伍、子女升学、乔迁新居(进新房)、立生基(含圆碑)、做寿材(收老寿木)、开业庆典、庆生(满月客)祝寿、工作变动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也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操办婚丧等宴请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歪风。不得分批次、多地点宴请。
同时,操办婚丧等宴请事宜,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禁借婚丧等宴请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赴宴;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严禁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它公共资源;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等宴请事宜费用;严禁有其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操办结婚和丧事宴请,必须履行报告手续,操办结婚和丧事宴请书面报告表和廉政提醒谈话记录材料由本单位留存备查,科级领导干部须在事后以复印件形式一并报县纪委备案。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等宴请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个人年度述责述廉的一项内容,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问责、组织调整、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疏于教育、监督、管理,导致本单位、本部门国家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等宴请事宜中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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