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临沧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奖惩分明的激励和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10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4〕91号)和《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的激励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激励和问责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的申报,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评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经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教育部认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认定结果进行激励和问责。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本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按照《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度规划》和《临沧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联席会议关于印发临沧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时限通过国家审核认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安排义务教育项目经费时,根据全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度规划,在确保项目规划完成的前提下,对规划优先实现或申请提前实现基本均衡的县予以重点支持。实现基本均衡目标后,市级相应资金不减。
第八条 对按照规划年限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国家审核认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时兑现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对未通过国家审核认定的县(区),下一年度扣回以奖代补资金。
第九条 对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 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区)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纳入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并作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期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验收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并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激励和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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