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临沧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7号),全面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2017年底前基本解决全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2018年1月起,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转入常态化工作,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临沧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外办及侨务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户政大队民警为成员。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三、登记范围和条件
(一)登记范围:在本辖区内实际居住,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生活无着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回流边民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等11类无户口人员。
(二)登记条件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1)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以下条件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父母《结婚证》;④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2)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出生医学证明》;③非婚生育说明。④申请随母亲一方落户的居民户口簿;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及父亲一方的居民户口薄。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父母《结婚证》或本人非婚生育说明;③卫计部门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④父母双方居民户口薄。
(2)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③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④父母双方居民户口薄。
(3)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③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④父母双方居民户口薄。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符合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收养登记证》;③申请人居民户口薄。
(2)不符合办理《收养登记证》的无户口人员,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事实收养公证书》;③申请人居民户口薄。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依据《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3)不符合办理《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的,在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公安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社会集体户或者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当事人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对比结果;③寻亲公告材料;④申请人居民户口薄。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结婚证》或《离婚证》;③实际居住证明;④居民户口薄。
6.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释放证明》《退伍证明》《转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凭补领的证件材料。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补发、补领证件;③居民户口薄。
7.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③居民户口薄。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8.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③《出生医学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④实际居住证明;⑤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薄。
(2)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③国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④实际居住证明;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国籍认定证明》;⑥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薄。
9.生活无着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
对生活无着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开展身份信息查询和安置工作。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需在社会救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查找不到身份信息和监护人的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免费为其采集DNA信息,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后,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生活无着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社会福利、救助机构申请;②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对比结果;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对比结果;④公安部门身份信息核查情况说明;
10.回流边民无户口人员
因长期外流缅甸及其他国家被注销常住户口,取得他国身份证件但未取得他国护照等国籍证明,现本人或其子女回流国内并有长期居住生活意愿的人员。
(1)符合华侨认定标准的,本人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华侨回国定居证》;③在国内有固定生产生活资料的证明;④实际居住证明。
(2)不符合华侨认定标准的,本人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国籍认定证明》;③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④在国内有固定生产生活资料的证明;⑤实际居住证明。
(3)未取得他国签发的国籍或身份证件且其本人或其父母曾有中国户口的,可依法认定中国国籍,本人可凭以下条件材料申报户口登记:①个人申请书;②能够证明本人或其直系血亲具有的历史户籍证明材料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③在国内有固定生产生活资料的证明;④实际居住证明。
11.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可先办理登记户口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核实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要按照“先易后难、主动协助、认真核实、全面解决”的原则。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由本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落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应当向其实际居住的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交经其主管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落户登记。
2.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落户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或者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
3.审核:材料齐全的交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及实际居住条件进行审核。公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核查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所提供材料,对于符合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对于申报登记材料不全的要当场指导并一次性告知所补充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4.公示:公安主管部门依照提交和核查材料对申请人做出同意落户决定,并在所在辖区内做出7天公示。
5.登记:公示结束后无问题的,由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打印户口薄,办理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时限
无户口人员申报落户时未满3周岁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后及时办理落户;超过3周岁的,派出所所长审批后补落户口;超过16周岁的,经县(区)公安局审核后补落户口。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1.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所长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2.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县区公安局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3.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4.农村及交通不便地区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向申请人一次性说明情况,明确办结时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县(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深入调查。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切实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认真梳理本地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在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摸底排查。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市贫困、特困无户口人员难以承担DNA亲子鉴定费用等实际困难,公安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协商扶贫办和鉴定机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减免政策。
(三)密切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按照职能分工,狠抓政策落实。
公安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户口审批、国籍认定等业务办理程序,对辖区所有的无户口人员进行清理、核查和登记户口,及时与卫计、民政、教育、司法等部门互通无户口人员信息。
卫计部门:负责及时登记出生婴儿及其父母身份信息,加强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补发、换发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完善落实流浪乞讨救助政策及贯彻执行收养登记政策,会同公安机关妥善解决事实收养、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司法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开展事实收养公证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确保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教育权,对于暂为办理户口的适龄儿童,可现安排到学位空缺学校就读,并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衔接,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国土及住建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无户口人员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的核查。
市外办及侨务部门:负责境外人员信息的确定及相关材料的翻译,负责审核、签发回流边民《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积极宣传。各县(区)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督查。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公安局要会同市民政、卫计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